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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煽情動作」華莎近日接受警方傳喚調查!GD 也曾因「1 動作」挨控「演出淫亂罪」

MAMAMOO 華莎今年 5 月拍攝《DANCE 歌手流浪團》參加成均館大學慶典演出,當時她在舞台上做出舔指自摸的動作,大膽舉動引起社會極大回響。隨後韓國學生家長人權保護聯盟稱表演,「引起目睹此事的大衆的羞恥心」,在 7 月以「演出淫亂罪」向韓國警方檢舉,近日警方透露已傳喚華莎協助調查。

據警方透露,首爾城東警察署最近以被告人的身份傳喚華莎,進行約 3 個小時左右的調查。繼今年 7 月傳喚告發人進行調查後,最近又傳喚了華莎進行調查,並從 tvN 等處獲得影像及相關資料,正在討論問題表演是否屬於刑事處罰對象,計劃近期內決定是否以演出淫亂罪移交華莎。

華莎所屬社 P Nation 表示,「確實接受了警方的調查,並誠實地接受調查。」

演出淫亂罪是指,在不特定多數人可以看到的場所進行淫亂行爲時,可以處以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00 萬韓元以下的罰款、拘留或罰款。 對淫穢性的判斷會根據社會變化和意圖、脈絡等而有所不同。

對上一次牽涉「演出淫亂罪」的藝人是權志龍(G-Dragon、GD),GD 在 2009 年首爾奧林匹克體操競技場演出上,做出了讓人聯想起性行爲的舞蹈動作,韓國保健福祉家族部要求對此調查。

當時檢方對 GD 暫緩起訴,認爲「雖然有些煽情,但在 2 個多小時的演出中,讓人聯想起性行爲的『床戲表演』只有 2 分鐘左右,直接的性行爲的描寫只是數秒,沒有達到淫亂的程度」,也考慮到 GD 按照經紀公司的企劃進行演出。 暫緩起訴是「雖然有犯罪嫌疑,但不需要立案的情況」的處分。

韓國外國語大學法學專門研究生院教授李昌賢表示:「從判例來看,脫掉衣服露出特定身體部位的行爲會被視為猥褻行為而受到懲罰。因爲穿著衣服只做出手勢,而且從華莎的立場來看,這是藝術行爲,所以很難看作是演出淫亂罪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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