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閔熙珍與 HYBE 之間的糾紛,回到最初的指控「奪取經營權」「業務背信」「挖角 NewJeans」。根據流出的判決書內容,閔熙珍在爭議爆發前,已為 NewJeans 制定了 2025 年活動計劃,包括新專輯和世界巡演,卻因爭議而取消。消息傳開後,網友全喊「還我 NewJeans」;警方的「背信罪」調查結果,反而認證閔熙珍是作為代表履行了忠實義務;「奪權」則必須在 HYBE 同意之下才可能實現。

在 2024 年 4 月 22 日爭議爆發之前,I 與 A(閔熙珍)於 4 月 15 日的 KakaoTalk 對話內容如下:
24 年 5 月: 發行單曲 1 + 音樂節目活動;6 月: 發行單曲 2 + 日本音樂節目 + AE 粉絲見面會;7 月: 韓國音樂節目 + 出道 2 週年;8 月: 休息 + 下半年廣告銜接;9~10 月: 嘗試 AF 大獎(頒獎典禮);9 月: 安可粉絲見面會/發出舉辦公告;10 月: 安可粉絲見面會/預售公告;11 月或 12 月: 專輯發行 + 音樂節目 + 世界巡迴演唱會公告 + 2025 年的世界巡迴演唱會(所以我們不是說過「下半年會發片」嗎?那就一定得在 12 月內推出吧。若發行日寫 12 月的話,就得在 12 月拍攝——不然也可以 1 月發行、12 月宣傳也行。)
基於此,I 與 A 在 2024 年 4 月 15 日左右,計畫至少要以 F(ADOR)的代表理事的身份工作到 2025 年 1 月為止。

而在警方的「背信罪」無嫌疑結論,提到關於「G 父母提交抗議書面行為」及「相關記者會等行為」,實質上可視為被害公司的代表理事等經營陣營的被告們,為了履行與藝人的專屬契約上的義務而採取的行動;並且從本案進行的全貌來看,也可認為是 F 以代表理事身分,履行忠實義務的一部分。
因此,依照上述內容,被告們的行為難以被認定為該罪名的構成要件,實際上也難以認定其提高 G 的專屬契約無法履行之可能性,亦即所謂「實際發生損害的風險增加」。此外,也難以認定存在此類因果關係。(這裡 F 指閔熙珍;G 指 NewJeans)

至於閔熙珍策劃 ADOR 獨立、違反股東契約一事,但無論前者做什麼,大前題仍要得到 HYBE 同意,以下為部分判決原文:(A 為閔熙珍、 F 為 ADOR、D 為 HYBE)
綜合判斷,可認為原告 A、B 曾嘗試削弱被告對 F 的控制力,並尋求能夠自行獨立控制 F 的方法(以下稱為「F 獨立方案」)。然而,該方案係以本案股東間契約修訂協商破裂為前提,並假設約於 2025 年行使賣出選擇權之後,且取得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所構想的;同時亦可見其作為主要施壓手段,規劃原告 A 自 F 退出的方式。並可認定,原告 A 曾向 V 等人公開表示:「若未獲得適當補償就會離開」。
僅以尋求上述 F 獨立方案一事,尚不足認定為對本案股東間契約之重大違反。
2025 年 7 月 14 日,檢方於不起訴(不移送)決定書中認定:「依據 KakaoTalk 數位鑑識結果,所謂的『退出(Exit)』並非指奪取經營權意義上的退出,而是指依股東間契約,在代表 A 完成正常 5 年任期後,再行使賣出選擇權之後的情境;此外,不論是假設 F 股票上市,或出售F持股,亦均以前提為取得 D 的同意」。
因此,可認為原告 A、B 曾接觸多位投資人以尋求 F 獨立方案,但上述所有方案皆以被告同意為前提,若被告不同意,則不具任何效力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