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韓國修訂《出演者合約》杜絕無償勞務,明訂「霸凌、私生活爭議」賠償責任

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(簡稱文體部)近日正式公布《大眾文化藝術人播出標準合約》全面修訂版,這是自 2013 年 7 月制定以來,時隔 12 年的首次大幅改版,內容將適用於電視台、OTT等各類影視製作現場,並針對藝人權益、合理報酬與責任歸屬進行明確規範。

修訂後的合約名稱正式更改為《影視出演標準合約》,並從過去以演員、歌手職業為中心的架構,轉換為音樂、戲劇、非戲劇三大類型。這項調整不僅適用於傳統電視台,也涵蓋 OTT 及各類線上影音平台製作的節目。文體部表示,隨著影音平台不斷擴張,過去出現了「藝人實演權(表演者權利)被全面轉讓,卻未獲合理報酬」的案例,因此新版本合約將提供更明確的保障。

主要修訂重點:「禁止實演權的『一併轉讓』」,製作方若要在不同平台使用影像內容,必須事先與出演者協議。若未來新增新媒體平台,或影片被重新編輯、延伸使用(包含未播出影像再利用),則必須重新簽訂協議並支付額外報酬;「鏡頭被刪減也須給付酬勞」,即便出演者的畫面最終在後製中被刪除,製作方仍需支付「已提供勞務」的合理報酬,避免藝人勞務無償的情況。

修訂版同時針對爭議頻傳的「道德責任」及經紀公司管理問題,提出新規範:「校園霸凌、私生活爭議可要求賠償」,過去僅限於藥物、賭博等違法行為的賠償責任,現擴大至「霸凌、私生活爭議」等造成影視製作或公開播出受阻的情況。若因此導致製作方損失,出演者需承擔賠償責任;「經紀公司管理責任明確化」,若經紀公司代表藝人簽署出演合約,必須承擔管理責任;若合約期間經紀約終止,經紀公司須主動通知製作方。

文體部強調,此次修訂是在與電視台、製作公司、經紀公司、藝人團體等協會進行十多次協商,並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後才確定的結果。未來,修訂版合約將公布於文體部與韓國內容振興院官網,並與廣播通訊委員會等相關機構合作推廣。相關人士表示:「這次改版的意義在於降低實質紛爭,建立藝人與製作方的相互尊重機制。未來我們將持續檢討合約實施狀況,並推動更公平透明的契約文化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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